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03-08 来源:网络
早在70年代初,我国就总结出西方工业化过程中先污染后治理的教,并指出,我国不可避免的将面对环境污染作为工业化的必然产物。所以一定要在发展重化工业的同时,兼顾工业污染治理,绝不能做损害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事。
环境法治,是一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也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环境法治既包括环境法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状态,也包括静态的环境法制度。其内容包括环境法治理念、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等方面。在我国,明确环境法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环境法治水平,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循环型社会、进一步实现可持续战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环境法治取得的成就
1、在环境法治理念方面,我国确立并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最初于1972年提出,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 根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并在其后修订相关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彻其中,通过初步确立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全程管理、清洁生产等原则和制度,在战略和制度层面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在环境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一些具有环境法特点的内容在我国逐渐也得到采纳和重视,这其中包括环境技术手段、环境技术规范和环境经济手段等。同时,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不仅呈现出发展快、范围广、内容丰富等特点,而且还先于中央规定了一些创新性的制度,如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度、环境保护检察员制度等。
3、在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随着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环境诉讼逐渐开始成为解决环境问题及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呈现出立法与执法并重的特色,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环境执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4、环境守法方面,公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主要体现在,近几年来环境纠纷的诉讼数量明显增加,人们会自发组织起来通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环保组织(尤其是环境法律援助组织)的努力,也对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环境法治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环境法治取得了上述成就,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环境法的顶层结构不合理。之所以现如今我国环境法的法律制度跟不上我国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节奏,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环境保护分法律结构较为不合理。由于现如今的法律制度对于环境违法的处理力度不大,致使很多重化工企业为节约成本,增加企业利润而不惜牺牲环境资源,知法犯法,也就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刑法》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也不能确实使到环境问题得到实质的改善。由于其规定,“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能定此罪,导致很多理应为破坏环境资源而付出代价的个人或企业,并没有因此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所以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这一基本路线,使我国政府将GDP放在首位。各地的重化工企业不单单是“排污大户”,更是“纳税大户”,所以地方政府对于重化工企业的污染行为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环保部门地方环保局与其他部门都属同一等级,当地政府是地方环保部门的“上司”,既然“上次”得过且过,环保部门又怎么能坚持?
3、不同法律对环境保护及规定存在冲突。目前,我国制定了很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而由于这些法律本身的规定过于抽象,并未从根本将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落到实处,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具有实用性,这就为我国现今的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带来诸多不便。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各种环境法律内容之间也存在很多冲突和出入,同一法律问题以不同的法律法规解读出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使行政人员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4、环境执法过程中效率不高。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环境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不仅存在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等现象,而且统一监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关系经常不明确,由此导致执法效率较低。二,地方的经济发展会对环境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或多或少产生消极影响,这也使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三,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没有被赋予应有的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