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03-08 来源:网络
1 .社会各界意见
介于目前较为严重的现状,解决刑事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已经迫在眉睫,目前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声音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惩戒犯罪,对于这部分对社会造成危害却又逍遥法外的未成年人,应当让他们收到法律的惩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使得受害者家属得到慰藉,由于按照当前的刑事法律规定,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其所犯的罪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只需要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贩毒,爆炸,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几位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使得很多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惩罚,且更严重的是因为这些规定,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犯罪且口出狂言,蔑视法律的尊严。故而一部分人认为,这些犯罪分子必须为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使得受害者的家属的到慰藉,使得社会的稳定得到维护。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这些青少年犯罪分子,不应该采取过多惩罚的,应为他们毕竟还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如果一味的采取强硬的措施可能并不能将他们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所以应当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来解决这类似的问题。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行性。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行呢?就我个人而言,我不认同通过部分学者提出的单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解决犯罪行为呈现出低龄化的问题,因为第,一,青少年犯罪这个问题他不同于普通的犯罪,当时在制定刑法时之所以设置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制度,其原因是因为青少年本来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处在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他们的生理上与心理上的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故而特别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由于年龄的原因,他们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对于犯罪以及自己本身的行为判断都是有一定缺陷的,应为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对自己行为的控制与成年人相比都有非常大的差距,而成年人罪犯是往前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故而不能单纯的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他们与成年人罪犯一视同仁二。第二点原因,则是应为我们的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所能承担的关押者人数有限,如果完全将青少年犯罪分子和成年人犯罪分子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那么我们的监狱系统必然不能承受,司法成本也会提高很多,对于国家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第三个原因是因为如果单纯的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非常可能达不到我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毕竟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我们也希望那些犯了罪的青少年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回归社会的时候能够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应为对社会的怨念,社会的排斥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将他们投入和成年人一样的监狱,监狱中的那些犯人必然会对他们的人生关价值观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毕竟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少年能在一个充满罪犯的环境里成长还能学会遵纪守法,这是不现实的想法,故而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青少年罪犯与成年罪犯一视同仁是不可取的做法。
但是虽然不能够单纯的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来解决刑事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可犯罪必定是被要惩罚的,应为惩戒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法律的基本任务,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将青少年罪犯投入监狱,但是他们也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法律的尊严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也不能够得到慰藉,这对那些受害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虽然说我们要为青少年罪犯考虑,但我们更应该为这些受害者及其家属考虑。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是犯罪分子因为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缘故而没有受到刑罚的惩戒的,那么应当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督和教养,如果有必要,可以由政府代为收容和教养。这条规定看似合理,但如果仔细的研究这条规定,就会发现这条规定什么都没有说,基本就是废话,应为由其父母和其监护人进行监督和教育,这条规定完全得不到监督和落实,我们也不可能让专人监督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行为,应为这样的成本太高,根本无法承受,而规定中所说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由政府代为收容和教育,这个有必要的情形是上面情形,什么是有必要,什么是没有必要,非常的不明确。第二个问题,则是应为是由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收容和教养程序存在不太规范的现象。按照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案件是送由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后,会将犯罪的青少年送到劳教所去执行收容和教养,但是,劳动和教养和收容与教养在适用对象和管理方式上是不同的。还有第三个问题,则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收容以及教养之期限不是非常的明确,甚至可以说是很不明确,由于没有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这个随意性非常的大。
3.其他国家可借鉴的规定。
古语有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法律发展时间并不是很长,那么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所做出的一些毕竟成熟的而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美国的关于此类现象的某些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对于青少年犯罪罪分子,他们一般采取的措施有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支付罚金、赔偿损失,训练营地的短期安置等。对于这些规定,我认为其中的家庭监控,训练营等规定不适应我国的国情,因为其消耗的社会资源较多,而我国目前人口众多,故而难以承受这种消耗,但是其观察保护和电子监控两项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接下来将会介绍一下这两项规定。
首先是保护观察,在美国的规定中,适用于初次犯罪且所犯罪行没有太大危险性的青少年,这类规定不会剥夺青少年人的人身自由,在对其进行白虎观察后会赋予其一定的人生自由并将其放回社会,观察其行为,这种规定非常适合那些初次犯罪且没有危险性,本性良好的少年,可以帮助他们很好的认识到自己的错位并改造,能够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然后是电子监控,何为电子监控,电子监控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叫做跟踪系统,具体的做法是在少年的身上,比如手腕上面,脚踝上面或者说脖子上面安装上传感器,传感器会对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家中的电话等设备发出信号,这种装置能够很好的监控少年的行为,一旦少年的活动范围超过了规定的活动范围,那么装置就会发出报警信号,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
4.经过分析后提出的合理方案、
经过了前文的分析,本人就目前中国刑事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提出如下几方面的解决方案,第一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即加强家庭与学校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法制宣传,第二是惩戒改造青少年犯罪,区别对待有危险性青少年罪犯和无危险性青少年罪犯,对有危险性青少年罪犯专门设置少年监狱。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这些方案。
首先是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法制建设。在家庭教育中强调法制教育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对于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至关重要,如果父母从小就告诉孩子应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善良,正直的人那么相比孩子长大以后其品德也不至于会太差,故而加强家庭法制宣传非常的重要。然后是学校法制教育的加强根据,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故而青少年至少会在学校里待九年,这九年对学生的成长至关重要,极大的影响到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当前的中小学应当改变以成绩为学生唯一评价标准的观念,应当加强道德与法律的教育,将学生培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了彻底的贯彻落实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而不是使之流与形式,应当编写相关教材,并在中小学开设相关的课程,设置每周若干节法制教育课的硬性规定。为了防止某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成绩,对此项规定阳奉阴违,设置这么课程却将课时以其他课程代替,应当设立举报制度,一旦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对这一现象进行举报,则对相关任人员进行追责。或者将法制教育这门课程列为考试科目,并使其在中考和高考中占据一定的比例这样就能完全解决中小学法制教育留与形式的问题,是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充分接受法制教育,形成法制思维,有效的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然后谈一下社会法制建设宣传的问题,青少年的价值观必然是来源于成年人的价值观,而当前我国的青少年不光会收到学校与家庭的影响,还会收到来自于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所以加强整个社会的法制宣传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应当加大当下的法制宣传的力度。有很多具体的方法,比如可以多制作一些以法制社会为主题的工艺广告,电视台可以多开设一些普法的节目,也可以多拍摄一些与法制有关的电影电视作品,多创造一些与法制有关的文学作品等等。
刚刚谈的都是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但是光有预防是不够的,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法益的青少年,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还是应当实施惩戒的。但是应当区分青少年所犯的罪行是否有危险性,对于初犯且有危险性的青少年罪犯和具有很大危险性的青少年罪犯应当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
对于初犯且没有什么危险性的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罪犯,由于其本性还是好的,只是应为某些原因误入歧途,故而对其不宜采取过于激烈的措施,应当采取一些温和的措施,比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保护观察,电子监控等,将这部分青少年投放回社会并监督规范其行为,再定时定点的召集某区域的这种青少年,对其集中授课,教育,加强其法制思想的建设,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位,并改正自己的错位,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对于那些具有严重危险性的青少年罪犯,由于其所犯罪行过于严重,故而,虽然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使其受到惩罚,由于其年龄幼小,且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故而还是应当以改造为目的,所以不宜与成年罪犯一视同仁,应当设立专门的少年看守所,将这种青少年集中收容管理教育直至其成年。
对于犯罪行为低龄化的问题,我认为不能单纯的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家庭与学校社会的法制教育,并使得那些对社会具有危险性并已经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少年犯与社会之间保持非常必要的隔离;这种隔离不是像一般的成年犯一样惩罚,而是教育与矫正,并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使少年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将那些没有危险性的少年犯采取保护观察等方式使其改造,如此才能有效的解决刑事犯罪低龄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