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11-07 来源:网络
托·伍·威尔逊说过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颁布这么多年以来,为社会的安稳提供了有效地保障,实践证明法律本身没有问题,这是切实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法律,它的权威性不容置疑,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此时就要求我们先从理论中摸索,然后在实践中慢慢验证,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案去解决新的问题。[ 李育冰:《浅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降低》,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5期。]面对目前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增加的问题,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遵照法律去执行,同时我们也要探索如何去解决目前法律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
大学刑法课上第一节课老师就教导我们法律无情,但人有情,《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应该是严厉的,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有仁慈之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去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严格按照目前法律和相关制度执行,但是我们要考虑到上述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必须正视、解决这个问题。如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们一方面仅看到了现实的判决,看不到犯罪者后续的惩罚,所以人们会觉得惩罚不足;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没有成本,在惩罚、教育不足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犯罪者就会存在一种“未成年无罪”的侥幸心理,很明显此时法律的预防作用就会很低,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率比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我们接下来根据上述发现的不足从定罪、量刑以及执行角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4.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般国家在制定刑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也有考虑到一些其他原因,譬如历史、文化因素之类的。在我国几十年前制定刑法的时候,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算点是结合生理心理发育情况综合确定的,但是对于现在的社会发展状况,当时制定的因素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当今社会,物质条件越来越好,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已经远远超出几十年前,十三四岁的未成年人就有一米五到一米七,并且现在的未成年人平均身高高出上个世纪末未成年人平均身高约3.24厘米,体重平均增加3.04千克,生理方面发育速度已经远远超出当时的水平。
现在科技发展迅速,各种信息在网络媒体上都有,未成年人学习能力强,他们对于各种知识、常识的学习也远远超出之前,或许还不能完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但是基础的是非观念还是很容易建立的,伴随着生理发育,他们的心理发也在迅速的发育。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现在的未成年人在十岁到十二岁时已经能够明辨基本的是非对错,在十三岁到十四岁时生理心理方面都足以在自我控制下实施很多犯罪行为。经统计,犯罪的未成年人平均在十一岁到十二岁时开始存在不良行为,十三岁到十四岁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十四岁到十七岁是第一个犯罪的高爆发期,因而我们可以适当的结合当前现状,实现适用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未成年人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平均年龄十三岁作为起算点,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本身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4.2 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制度
仔细分析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有一定的优待的,这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特殊性,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宜对其处以和成年犯罪者同样的刑罚或处罚。我国现有的惩罚制度在量刑方面的问题并不在于所处刑罚过轻,而是在不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以较轻的刑罚或处罚基础上,没有后续的处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再犯成本依然很低,不适用一般累犯制度,该缓刑的应当缓刑,使人们感觉到这样对于未成年人除了偏袒以外没有其他的限制,于是在此处设计了一个新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制度。
这份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初次犯罪行为不会有任何影响,法院依然按照我国《刑法》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判决,但是在第一次犯罪后得出的那份独特的“判决书”,将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犯罪有着重大影响。
(1)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八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对于已经能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即使计入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也和之前并无区别。
(2)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八种严重犯罪之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该档案制度将开启一个计数模式:如果是涉及到八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则该未成年人在有能力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之前有互相独立的两份“判决书”涉及到相同罪名,那么该未成年人将从第三起对涉及到该罪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涉及到的是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之外的,则该未成年人再有能力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之前有互相独立的三份“判决书”涉及到该罪名的,那么该未成年人将从第四起对涉及到该罪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 对于存在两份及以上“判决书”的未成年人,将适用有关一般累犯的规定。
这份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制度坚持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有关量刑方面的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从轻处罚原则,然后通过该档案制度增加其之后犯罪的犯罪成本,对初次实际刑罚上不会过重,又可以起到教育、威慑的作用,使得他们不会因为刑罚过轻而“无所顾忌”,并且由于该档案制度“解封”的是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行为,因而不会造成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过分的惩罚,超出其生理心承受范围。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制度是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角度入手,既维护了现行法律的稳定性,保证不会对未成年人施加过重刑罚,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增加未成年人再犯成本,防止犯罪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它能够有效的缓解目前社会对于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却不受处罚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拯救未成年人,对于误入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加以教育,并以该制度加以警示,必然会有效的遏制社会上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减少再犯率,同时对于一直恶意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有效的惩罚。
4.3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在与社会相分离的监狱刑罚中产生的一些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犯罪者的人权。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缺乏足够的教育,他们很容易被外界因素所迷惑。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很容易被成年的罪犯诱骗,使得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避免交叉感染就很重要,并且社区矫正的方式更容易让未成年人接受教导,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效用,有利于将来回归社会。但是对于目前仅仅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矫正制度使用方面仍然有一定的不足,我们需要对它进行完善。
(1)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有关矫正制度的规定仅仅存在于《刑法》之中,程序法几乎没有涉及,它的规定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使得相关部门人员无法科学合理的去执行该制度,执行度不高。只有法律规定具体明确了,才能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只有法律明文授权了,相关机构人员才敢于去执行,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乃重中之重。
(2) 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套相应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将矫正对象即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需要整合各种力量。但实践中由谁担任执行主体以及职责分工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致使实际操作多了很多问题,因而需要我们增设专门的执行机构,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建立问责机制,这样才可以保证社区矫正顺利的开展。
(3) 扩大适用范围,确定矫正内容
《刑法》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帮助的现实性,因而我们需要适当的扩大适用范围,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应当实行社区矫正,这样更加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改造。针对具体的案件,可以通过分析犯罪的未成年人作案动机、手段、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然后选择如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整,对社区矫正的内容并没有很完整的规定,究竟矫正什么,通过什么去矫正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我们可以在此处借鉴一下国外一些非刑罚措施中的做法,把它们纳入矫正内容范围。一个是社区公益劳动,它一方面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公益劳动达到对他们进行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进行弥补。另一个是代管制度。社会上存在一些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由于缺乏适当的监护而误入歧途,于是我们可以为没有住处、没有固定收入的犯罪的未成年人,由司法机关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对他们进行监护、教育,让他们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洪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
结语www.EEELw.com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成长最重要的阶段,一些意志不坚定或者被外界诱惑的未成年人难免会误入歧途,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定他们的将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不能动摇,在法律没有明确做出改变之前我们依然要坚持现有的惩罚制度。但是常言道:一个人过于的宽容就是懦弱,法律也不能一味地对未成年人过于宽容,否则长久下去其尊严和效用就会受到一定的质疑,相当于是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打开了一个个洞”。对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恶化,我们要看到目前现有的惩罚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想办法对它进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惩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定罪、量刑和执行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重点在于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和教育,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预防犯罪的未成年人将来在此走上犯罪的道路,强化法律对其的教育,并且增加其再犯成本对其进行警戒尤为重要,所以新增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制度和规范矫正制度更适合解决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惩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无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立场不能被动摇。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现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它需要整个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去解决。我们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犯罪后的惩罚和再犯的预防,也包括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这个最基础的问题。法律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问题而质疑它的根本,看到问题后我们要学会分析它的成因,找出解决的办法,坚持现行的法律制度,我相信将来一定可以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