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11-07 来源:网络
3.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的亮点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善成熟的,它充分的考虑到未成年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在立法过程中也科学合理的从各个角度选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从各个角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脆弱,于是《刑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脆弱,于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专门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制定了更适合未成年人相关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便于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照顾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第二百六十七条到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确保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并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同时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主体脆弱性,严格限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这些制度的设计既维护了犯罪后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者将来的权益,便于他们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程序,包括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由熟悉未成年法官审理等,并且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未成年犯罪者基本的诉讼权利,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权,便于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
3.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的不足
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没有专门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刑法》中并没有专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块,仅《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着专门的章节加以规定,缺少其他的配套法律,虽然实践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但是对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我国上述有关未成年人惩罚制度中存在下列问题:
(1) 定罪方面。
在《刑法》制定之初,受限于当时的人们生活状况,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中仅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当时社会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动变的很频繁,生活摩擦变多,很多年纪很小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并且一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加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发展趋势严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也涉及很多罪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点问题。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现行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能对他们进行定罪,自然也不能进行合理的处罚,使得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很低,这也是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率激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2) 量刑方面。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黑龙江一个年仅十三岁的男孩强奸一个十四岁女孩后,法院仅判决其监护人赔偿九千余元就当庭释放,结果该男孩怀恨在心,次日晚上将受害人母亲杀死,最后仅被判处一年劳教;2016年广州一个涉嫌奸杀十一岁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爆出不满十四周岁时掐死过同村四岁幼儿,后来还曾经捅伤一六岁女童准备将其淹死时被人发现,最后皆免于刑罚。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罪行极其恶劣,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罪与刑已经完全不相适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种主刑中,《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且在实践中,一般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法院都会从轻判决,改为判决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出去特别严重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最严重的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最长为25年,,但是实际上一般也不会判到最高刑期,所以罪与刑的问题显得越发突出,关于未成年人判刑是否过轻的问题已经引发无数的争议。wwW.EEElw.com
(3) 执行方面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者,由于对他们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实践中往往他们的监护人会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换取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很容易让一些未成年人培养成一种可以用金钱减刑的观念,甚至可以免刑。无论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即使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也很难真正的做到完全的教育,现在未成年人再犯率之所以增加,就是因为教育惩罚力度不足,他们感受不到法律的严厉程度。
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者,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行为以外的罪行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一般予以训诫,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由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非刑罚措施,而往往实践中,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由父母的一部分原因,而且大多数父母在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偏向自己的孩子,那么可见,如果仅仅是这么规定很难保证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成效。这时候就需要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一些专门的非刑罚措施,去合理有效的教育、拯救未成年犯罪者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一定的处罚,起到正面的教育效果,对未成年人再犯可以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刘宇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