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11-06 来源:网络
纵观我国的《婚姻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直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条寥寥无几。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婚姻法》第17条对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第18条对夫妻个人财产的明确。然而在这样笼统的表述下,我们没有看到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情况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私有的个人财产,同样也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进而甚至给社会安定造成影响。2003年12月公布的《解释二》第11条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划分为《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个人财产包括了婚后个人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 江滢.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认定[J].政治与法律,2014(4).]虽说相比过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它只有关于投资的规定,甚至还没有将投资的类型予以细化,这样就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会产生不一样的判决,给地区办案带来了难度,甚至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损害,更会让公众摸不到头脑,在出现问题时不知如何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2011年出台的《解释三》第5条对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了进一步明确。显而易见的,《解释三》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奥义已经与《解释二》悄然发生着改变,《解释二》着重的是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更注重的是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共享一切,而《解释三》体现的则是在和睦家庭的条件下,对于个人财产的重视,对个人独立精神的尊重。但是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大背景下,注重维护整个家庭的利益依旧是不变的核心。在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不断革新中,虽然已经有所突破,但如何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和夫妻共同权益的平衡依然任重而道远。
理论上,法律在调节民众的婚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真正实现这个目的,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则和符合婚姻真谛的法律精神。第一点,更加注重对公平价值的保护。在传统的观念和婚姻价值中,不可否认的,男性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就需要更多的考虑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婚姻中扮演的角色,尽可能的肯定和赞赏其对家庭的贡献,着眼于在婚内为男女的平等权提供一些切实地途径,在对收益的划分上,着力于妻子为维护家庭和谐所付出的努力。第二点,要充分认识到夫妻是紧密联系的命运共同体,夫妻双方都应该家庭和共同的目标而相互扶持、相互帮助,这是由夫妻关系的独特性所决定的。共同分享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婚姻生活注入新的活力,夫妻双方齐心合力让婚姻向着更美好的方向发展。第三点,随着传统家庭观念带来的逐步瓦解,人们越来越多的对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财产予以关注,个人利益与家庭的稳定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和立法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夫妻之间的智慧,比如双方可以在不伤害感情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约定。婚姻问题处理的好,不仅能给予双方最大的尊重,也有利于共同创造家庭财富,进而为社会做更多的贡献。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的夫妻财产纠纷的类型总是远大于法律所能想到的范畴,但是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未来的婚姻法立法活动,要首先侧重于对三种不同的收益类型能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更应该突出强调维持家庭生活的“贡献”所占的重要地位,让付出的人有所回报,从而让夫妻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更好地维护。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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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统的家庭观念不断受到冲击,人们的独立和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在离婚财产的分配上也很难在念及旧情,但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以更需要我们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区分,这样可以避免有的人以结婚为目的,侵吞配偶财产,也可以避免有的人任劳任怨,最后却空手而去。而我国关于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权利归属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本文主要对孳息、增值和投资收益进行了阐述。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在不断进步,但国外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比如说,在个人财产的收益问题上,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态度就截然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就形成了美国原则,它是说在结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还是其个人财产,配偶只有在做出了贡献时有追偿的权利,却没有直接财产分享的权利。美国规则不允许任何一方借着结婚的命运,成为对方财产的受益者。而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认为,夫妻二人是抱着对爱情的信仰和未来生活的信念去结婚的,所以夫妻双方都会对家庭毫无保留不遗余力的做出贡献,不管是在外赚钱还是在内家务,都应该赋予双方平等的权利,各自去的不分份额的财产的一半。这显然代表了两种态度,一种是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种是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奉献,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态度,我们应该取精去糟,有意识的学习,既不要全接受也不用全部舍弃。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关于三种类型收益的规定少之又少。首先来看孳息,我们有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之分。我们都不能用同一个标准看待,对于天然孳息,应该按照配偶方的客观上的贡献程度和所产生的作用确定财产归属,而法定孳息中的租金类孳息,也应同理。由于利息类孳息多不借助外力,而是随着经济形势自行增长,那么就该划入个人财产的范畴。再者来看增值,我国法条明确规定自然增值属于个人,也就是说,依靠夫妻双方大量投入时间金钱等才产生的主动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凝聚了两个人共同的心血。最后来看投资收益,本文探讨了三种投资收益的类型。股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它股利的分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券利息的收取其内在性质还是法定孳息,所以应该划分为个人财产。至于投资企业所得,显然是符合《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用于家庭生活收益的一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平等性,加大对弱势已婚妇女的保护,不管是货币类的贡献,还是非货币类的贡献,都要一视同仁。也要使夫妻二人意识到双方相互牵绊、相互扶持的特性,夫妻双方都该为了美好的生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