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04-24 来源:网络
公司社会责任成立的最有效支撑之一即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有人认为该理论来源于美国的一起司法审判。在1982年,美国当地居民反对某钢铁公司打算关闭开在该小镇上的工厂,作为钢铁公司自然享有对所有之物无可争议的处分权,但居民则却认为工厂中的股东、工人已然和当地居民结成了类似“夫妻关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对于该工厂也有所有权,以此保护工厂关闭可能给小镇带来的经济衰退。
事实上,早在1982年之前,“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已经出现。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该研究所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组织依赖其支持而得以生存的团体。这个定义仅仅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作用纳入考虑的范围,并未涉及到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从论述中看利益相关者对企的业影响往往是微小的。但是,它开始把“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带入公众视野,使人们逐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潜存的力量产生认识。随后,瑞安曼发展了这套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的个体目的需要依靠公司的强大力量来实现,反过来企业又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帮助来维持生存,这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了有益补充,人们开始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中去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此后的30年间,学者们各自从各种学科角度探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多达几十种。
(一)各国立法实践简述
1、美国的相关利害人条款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美国立法由此开始对公
司一元化的股东利益提出挑战。通过立法,美国直接要求公司董事在作出一项决定时,除考虑股东利益外,还必须将利益相关者以及公司的长远利益考虑在内。
2、英国的“开明的股东价值”模型。英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相对落后的。1980年的英国公司法提出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直到2006年英国新公司法提出了“开明的股东价值”这一概念,意指董事须为了股东利益而决策,但在股东利益获得满足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公司的长远目标和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3、德国的职工参与制度。从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德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构建了职工参与制度。德国法律详细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了市场经济国际惟一规定劳资双方等额或接近等额参与企业机关的立法体例。[10]
(二)各国实践的启示
1、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这种法律责任不再是一种宣示或者口号,而是被具体的制度取代,从而便于司法操作。
2、从公司治理结构出发探讨公司社会责任,强化董事会制度对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影响力。
3、重视职工参与。
(三)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
1、在现行立法下,《公司法》第五条的补充适用或并行适用的建议。
在审理公司社会责任案件选用法律的时候,要优先选用具体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则,严禁向一般条款逃逸。[11]由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范对公司社会责任
的规定具有互补关系,由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亦可以合并引用,增加公司
社会责任条款的“出镜率”,增强人们的意识,亦增加判决说服力。
2、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主要是明确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公司,有权请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消费者、职工、债权人、公司所在社区等。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推行职工参与制度、确立银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银行往往是公司的债权人且精通于金融业务,可以协助公司)、推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监督作用真正得到落实。
(3)公司社会责任的诉讼制度保障。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公益诉讼制度,那么作为价值基础相同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应该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其二,扩大公司法人格否认请求主体的范围或者建立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
(4)健全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在于实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的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统一,形成和谐统一、便于适用的责任追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