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09-04 来源:网络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通过对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索,旨在挖掘其丰富的价值蕴涵,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梳理理论脉络。本文有关死缓制度的理解,是以最大限度发挥死缓制度限制死刑范围之功能为基本出发点的,并想以此为途径为最大程度改进死缓制度作努力。
课题研究现状:
1930年11月《中央通知第185号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对外国人可适用“死刑缓刑”,即判处死刑后,缓刑若干时期暂时监禁,缓刑期限无定制。
1944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暂行司法制度》规定的死刑保留制度与现行的死缓制度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具有很大的近似性,而且强调该制度积极改造罪犯的功能。
1951年5月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的修改意见,毛泽东提出“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第5条规定,犯贪污罪而具有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等四种情形的,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根据该条例草案说明,“对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缓刑。
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10条(死刑)第2款规定了死缓制度,并为以后若干草案所延续。死缓制度适用范围何时扩张至所有死刑犯,但在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以及刘少奇主席发布的特赦令中可以看到,死缓制度的适用对象已经包括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1979年刑法典所完成,其第43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我国死缓制度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刑法学界在充分考察死缓的实践价值意义,肯定它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认识到死缓制度不完备的缺陷。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1,内容:论文写作将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死缓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二,死缓制度概述。
第三,死缓制度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第四,我对死缓制度如何改进的一些建议。
2,实施方案
在论文写作前期,我准备通过互联网、期刊杂志、法律专著等渠道,搜集大量有关死缓制度的论文,系统整理前人关于死缓制度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死缓制度如何改进的问题。
3,创新点
第一,提出了死缓制度分别与死刑制度、缓刑制度、无期徒刑制度的区别。将它们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充分突出死缓制度的特点。
第二,提出我对死缓制度如何改进的一些看法。
课题进度安排:
2017.12-2018.12.31 选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编写开题报告,拟定论文提纲。
2018.1.1-2018.3 仔细研读所收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2018.3-2018.4.30 修改论文,完成论文校订。
2018.5-2018.5.17 查重,准备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WWw.eee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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