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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但由于可得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抽象性,加之法律缺乏更为详尽的规定,导致对可得利益范围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点和难点。本文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出发,首先对违约可得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其次采用两种限定性规则确定了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赔偿的基本范畴,然后在基本范畴确定的前提下,运用损害赔偿的三大减少规则,进一步确认可得利益赔偿的“净额”,最终,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在立法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4
二、违约可得利益的界定-5
(一)违约可得利益的基本内涵-5
(二)违约可得利益的相关概念比较-6
三、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定性规则-7
(一)可预见性规则-7
(二)确定性规则-8
四、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减少规则-9
(一)减轻损害规则-9
(二)过失相抵规则-10
(三)损益相抵规则-10
五、我国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规则完善-11
(一)完善可预见性规则-11
(二)确立损益相抵规则-12
六、结语-12
七、参考文献-14
八、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