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泄密:美国政府为什么拿阿桑奇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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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资料
更新时间:11-30 来源:网络
1.美国政府难觅其盗窃国家机密的“罪证”。
媒体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传统媒体的“不可靠”性,是因为它们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而“维基泄密”几乎不受控于这种桎梏,“维基”网站拥有大量黑客与技术人员的支持,加上其精细的保密设备,使美国政府在网上难觅其“踪迹”,政府只有等“维基”的下一次机密文件公布出来了,才能和民众在同一时间在维基网上看到,但对于谁传播的?在哪传播的?则是一无所知。毫无疑问,政府对于“维基”的运转并没有阻止的好方法,因此美国政府也只能通过施压网上付款公司,冻结“维基解密”用来接受捐款的账户,以切断其收入来源,但小小的“抵抗”后,还是失败了。处境极其尴尬的美国政府,只能为被披露的那些外交丑闻,到处向别国道歉。
2.阿桑奇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密不具有保密义务。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政府工作人员才对国家机密具有保密义务,“泄密罪”涉及的主体也是政府工作人员。普通民众无权接触机密文件,自然无法去泄密。因此阿桑奇不能构成泄密罪。虽然阿桑奇公布了美国政府大量文件,但其只是一个传播者。
美国政府一向标榜“新闻言论自由”与“人权高于主权[美国政府攻打伊拉克、轰炸利比亚时均是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这也是美国一向得以在国际上巩固自身地位的重要砝码,更是美国的立国之本。]”,而阿桑奇在“维基网”上传播自己接收到的机密文件就正是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新闻出版与传遍自由,这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美国人权是高于主权的,因此阿桑奇这样做是合法的。必须拿出证据,不然政府只能以失败告终。
3.当名人的隐私权与民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冲突时,前者应该让路!
维基揭秘网站曾经披露了这样一些信息:美国国务院曾在内部绝密文件中说了很多别国领导人的坏话。比如称伊朗总统内贾德是“希特勒”。说朝鲜领导人金正日患癫痫。将法国总统萨科齐称作是“赤裸君王”,还说他“脸皮薄”。称俄罗斯总理普京是“大男子主义者”等等。称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是个偏执狂,而且过于软弱。称利比亚领导人的全职护士是一个“性感的金发女郎”。甚至“维基解密”还披露出,美国总统奥巴马“更喜欢东方而不是西方”。
显然这些信息与维基披露的“美军在阿富汗战争中滥杀贫民”事件有根本区别,后者属于公共事件,涉及人们对于美国“人权与主权”的认识。而这些领导人之间说坏话的细小信息,更倾向于涉及他人隐私,而非大是大非的事情。并且“维基”对于这些“政要丑闻”的披露更是引起了轩然大波。这里就涉及到了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美国法律在规定人们的隐私权时,首先明确地把人区分为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非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得到完全保护,而对公共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从而强化对媒体和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以此确保公民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当涉及到公共人物的时候,除非媒体对于其报道内容,具有实际的恶意才对报道负有责任,如果没有实际的恶意,就没有责任。实际的恶意必须由原告举证,也就是要求那些公众人物自己举证,属于自述案件。而法律对“实际恶意”的解释又非常严格,那就是必须要有实际的故意。法律以此苛刻的标准来限制原告的请求,旨在充分[此段文字摘自2004年11月5日晚7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题为《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的讲座,报告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
因此维基网站虽然暴料了很多美国政要的丑闻,令一些政府官员十分尴尬,但是如果这些名流无法找到维基网站 “实际恶意和实际故意”的证据,则无法控告“维基”侵犯自己的隐私,更无权干涉维基网的这种做法。可见在美国的法律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民众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知情权相冲突时,前者应该为后者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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