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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月1日,《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并生效,该法第五十八条重新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了以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该条文仍有其局限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确立就是存在的问题之一,该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构造。在此对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列举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环保社会组织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现状 1
(一)立法现状1
(二)司法现状2
二、我国环境公益原告制度存在的问题3
(一)原告资格的界定过于严格3
(二)原告范围过窄4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完善6
(一)放宽主体资格的认定6
(二)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7
(三)设立保证金制度9
(四)降低诉讼成本9
参考文献12
谢辞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