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11-06 来源:网络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特点
基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我国也有相应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但由于起步晚,发展尚且不算完善。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主要体现在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立法的相关规定里,查阅相关法条,可以总结出其特点。
1.我国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实行公有制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产权主要实行公有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森林、矿藏等资产性资源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人们自原始社会以来就从自然资源的开采中获取生产生活所需,直至今天,自然资源如煤炭、矿产还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正由于自然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巨大,所以对其实行公有制。国家或集体掌握自然资源所有权,有利于对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为其进行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基础的物质条件,从而拉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2.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较广泛,且有相应的产权交易制度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虽然归国家公有,但实际上其处置权利并非由国家单独掌控。依据法律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等。相对于所有权的特定来看,使用权权利主体更广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明确,对资源的需求和利用方式都变得多样,因此要实现自然资源的物尽其用,就需要分散使用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土地资源产权制度为例,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取得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相应建立了土地产权交易制度。这样有利于资源更好的进入市场。过去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掌握在国家手中,由政府来进行宏观调控,但是由于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和多重价值性,事实证明这种国家主导的形式不仅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利用率低,还容易造成腐败,要使资源用在该用之处,关键还是要依靠市场的作用,意识到了这一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渐渐成为了我国环境制度建设的核心。2013年我国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公报就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确立较晚,由于制度优势,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看来,制度建设不是很完善,还存着许多的缺陷,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1.自然资源产权权利范围模糊
首先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来看,我国实现自然资源公有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大致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是具体哪些资源归集体哪些资源归个人所有表述比较模糊,权利划分不是很清晰。我国资源所有权目前主要的还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在国家所有覆盖广阔的对比下范围较小,且有被国家吞并的趋势;其次,自然资源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一些矛盾需要解决,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天然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以公家身份出场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处于相对强势的行政地位,居高临下,不利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最后,就自然资源使用权来看,没有明确的使用界限。有些市场价格不明确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土地资源,草原资源等,加上本身的公共性较强,即使建立了一定的产权制度,在权利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还是存在着“公地悲剧”的现象,缺乏具体有效的法律限制,在很多情况下被默认为公共物品而被随意使用。这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目标还是相差较远。
2. 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过于重视行政手段而忽略自然资源产权的物权属性
使用权的取得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核心,自然资源使用权从性质上来看,是使用者对原本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应当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然而现在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调整,还是更多适用行政手段。我国民法上目前对于水权,狩猎权,放牧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内容效力的规定尚且不算完善,行政性授权还是缺少一定的权利依据,行政手段是取得使用权的途径,然而却缺少相应的民法基础,这样对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权利范围的确定不利。
就使用权的获取途径而言,我国主要依赖于政府批示。这种形式下人为因素过多,容易导致腐败,政府权责划分不明,并且效率低下。以上这些,使我国目前获取使用权标准难以得到严格执行。并且在政府的过度干预下,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阻碍了自然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利用率还是低下,资源的交易价格还是不能反应其合理价值。
3.我国资源产权制度的重心有所偏差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以是以土地和矿藏为蓝本建立的,目前这两种自然资源的产权规定相对完善一点,而这两种制度的设立主要考量的是土地和矿藏经济价值,在这种模式下,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更多的重视的是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它的环保目的相对较弱。法律虽然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现实操作性较弱,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当然包含一定的经济目的,这是法律不能否认的,应该注意如何协调经济与环保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缺陷解决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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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基础权利范围划分不清晰,过于重视行政手段而忽略民法调整。要真正建立起完善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现其保护环境的功能,就要重视这些问题,针对性的寻找解决的途径。
在所有权上,对紧缺性的自然资源,应该完善立法,将其确定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并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界限,不使国家所有侵吞集体所有。对于不那么紧缺,且相对需要人开发的自然资源如荒山荒地,可以开放所有权,适当允许这些资源种类的所有权的流转。
在使用权和所有权方面,由于国家和集体对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的,比如草原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就是通过自然资源所有者通过行政手段来授予分配的,这样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从所有权人从获得权利达成契约的一开始,就处于地位不平等,权利状态不确定的处境。所有权者随时可以收回权利,而自然资源的开发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随意的权利更迭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需要划清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范围,避免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的过多干涉;目前我国需要优先解决环境使用权期限较短且不稳定的现状。延长并保证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使用期限。
在自然资源的使用上,公共物品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差别一定要被明确划分,通过价格机制来调整使用成本,对稀缺资源要引导市场合理定价,运用税收等手段引导市场价格,使其正确反应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加大对企业开发行为的税收征收力度,使其谨慎开发利用行为。同时依据企业在开发中的不同表现,征收不同等级的税,对事先重视保护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促进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措施。
在自然资源管理方法上,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法律对权利的规定, 权利界限的明晰是使用的基础。面对我国现在自然资源权利边界模糊的现状,需要明确其物权属性及内容范围,重视法律对其的保护。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主要是一项依赖市场的制度,因此在实践中政府不需要进行过多的干预,关键要引导自然资源进入市场,建立合理的价格交易机制,过多的干预不仅打压市场活力,还容易造成机关腐败,增加社会成本。要改变民事调整手段对行政手段的依附状态,合理运用民事手段调整自然资源的利用。
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设置上,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核心慢慢调整到保护环境上来社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和丰富的资源储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国家迟早会走向衰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重视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环境保护意义重大,要更好的发挥这种优势,将制度设计重心调整到保护环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