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08-23 来源:网络
我国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后,农业保险就比较缓慢,可以说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直至2004年才开始有迅速发展的苗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从跟农业保险有关的主体,即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一是保险公司角度;二是农民角度;三是政府角度。
3.1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
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研究保险公司对于解决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1.1保险公司数量少
据资料统计,1993~2006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13亿元,累计赔款支出61.84亿元,简单赔付率达82.3%,再加上其他费用,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成为各险种中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因此,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大多数保险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这是造成保险公司减少农业保险供给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一方面,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和个体差异性比较大,加之保险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农民小农意识的影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理赔难度大。农业生产面临着各种不同的自然风险,而且风险比较复杂,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极为困难。它不仅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还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这使保险公司难以正确把握,从而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农业保险经营难度较大。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五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他们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对农业保险市场存在较大的需求,因此,农业保险公司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公司数量,发挥保障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
3.1.2 缺乏专业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
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核损理赔繁琐,农业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保险经营业务,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但据统计,保险公司专业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十分匮乏,大多从业人员对农业不大了解,更没有说服力,业务经营水平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发展不稳定,呈现多次升降,专业性农业保险人才出现断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其他保险行业转来的,没接受过专门农业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性如复杂性、艰苦性,成为导致人才奇缺的重要原因。又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业保险敬而远之。因此,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专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供不应求,已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3.1.3 农业保险险种少,发展滞后
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身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 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 缺乏灵活性, 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 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 针对性不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目标。因此针对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往往更愿意从事收益快、风险低的农业险种,而对于长期性的险种,保险公司就很少涉足了。 形成农业保险险种少现象的另2个主要原因:一是农业保险的保源比较分散, 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我国农业保险较其他保险起步晚,缺乏历史数据, 在新险种开发方面难度大, 特别是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具体项目的费率厘定方面难度更大。由于农业保险险种少, 有些保险意识较强的农户即使想对自己所经营的农业项目进行投保, 也无法实现, 大大挫伤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了投保户的需求是影响农业保险正常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3.2 从农民的角度分析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需求者,也是我国农业的主体,他们在农业保险经纪活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从农民的角度研究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3.2.1 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农民因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自给自足,靠天吃饭”的思想相当深厚,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利益,对事情缺乏长远的考虑,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没有灾害发生,那就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而且部分农民认为农业保险是农村“乱收费”的项目之一,他们的钱有去无回,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整体来看,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在选择投保过程中疑虑较重,所有这些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内在需求,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2.2 农民收入较低,承担不起高额的农业保险费
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低,客观上影响到了农业保险规模。从2000年到2009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年增长率12.87%(同期GDP增长率超过9%),剔除价格上涨的因素,农民人均纯收入没有太大的增长。2009年占全社会人口80%的农民,总收入只占全国总收入的23.08%。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三分之一,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0.97%,较低的收入,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尤其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未得到解决,更谈不上购买保险了。
3.2.3 农民对政府救济依赖程度较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自然灾害一直实行直接巨灾救济制度。国家用于农村的救济费用在政府支出中占较高的比重,2009年,我国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达到1043.85亿元。政府巨灾救济制度虽然对灾后农民的生活保障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但是由此使农民认为投保毫无必要,有难靠政府解决的心理,反正遇到自然灾害政府会给予救济。自己投保不仅要承担保险费,而且得到的赔款不一定就比政府救济金多,甚至可能因为自己投保之后,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反而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这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3.3 从政府的角度分析
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它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增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是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的纽带,对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有必要对政府介入进行探究。
3.3.1 农业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包括主体、客体和运行规则。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是农民、保险公司和政府,客体是保险(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单一的保险公司会形成对保险市场的垄断,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可以形成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刺激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市场规则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准则,有了规则,市场才能有序运行。发达的农业保险市场具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险主体,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保险组织单一、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无论从主体、客体还是市场规则来说,都不十分健全,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市场的正常发展。
3.3.2 实施巨灾救济制度处理方式过于直接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地震、洪水、台风等给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政府习惯用巨灾救济的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灾难损失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承担,不但造成政府压力过大,而且会削弱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这种直接救济的确减轻了农民损失并在稳定社会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政府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十分有限,也存在一些弊端。这种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极不稳定,难以有效分散风险和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3.3.3 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业保险法规是农业保险的保证和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用于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运作,而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二者经营目标不同,因此保险法不适合农业保险。2003年修订后的《农业法》虽然清楚界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任务,但如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政府应从哪些方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等重要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保险法》和《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作出具体规定。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试点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对参与方利益的保护、政府的职能与作用、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资金运用等问题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同时,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保险过程中也存在较大顾虑和工作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