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04-24 来源:网络
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是说所有的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记录都会被销毁,只是消灭那些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记录。这主要还是根据犯罪时的主观恶意程度和所造成的伤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制定和规定有关于未成年犯罪者前科的消灭制度,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如果之前没有相似的案件可以参考的话,我们可以将司法的实践和相应的探究作为条件进行参考,这些都会为我国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条件。通过分析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作者认为我国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
只有年龄在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够适用该制度。但也并不是说只要符合这个年龄条件就可以适用该制度,如果未成年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意识,造成的犯罪后果非常严重的话,他们就不能够适用该制度,他们的犯罪行为将会被记录在案。针对这种情况,以下几种情形中的未成年犯罪者并不适用该消灭制度:(1)因危害国家的安全而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者。我国制定和实施刑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国家的安全,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顺利运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规定了特别累犯制度,也就是说第一次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都以累犯论处。这一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同样适用,所以为了保持刑法体系的统一性,保证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立法精神相一致,所以该类型的犯罪者并不能适用该制度。(2)惯犯。这种类型犯罪的特征是行为人长时间内反复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且对犯罪有心理依赖。缺乏自我控制和监管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特征更加明显,因此惯犯很难更正自己的犯罪错误,对其的教育效果也不明显。
2、实质条件
当未成年人对自己的错误做出彻底的悔改之后,就能够适用未成年犯罪者的前科消灭制度。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知道,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者都能够获得前科消灭制度的保护,只有符合条件,真心悔改的才能够获得消灭的资格。该消灭制度的最终的目的是要减少和避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使未成年犯罪者真心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这一点来看,犯罪者是不是彻底的悔改,会不会再进行犯罪是能否消灭其前科的重要衡量标准。
3、时间条件
所谓的时间条件,实际上就是犯罪者的刑罚期限已满之后,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悔改表现进行监管和审核。作者认为审核的时间要根据犯罪者的犯罪程度,刑罚的程度和犯罪的类型来制定,时间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如果时间过长的话,未成年人的心理会承受太大的压力和负担,不能够认真进行悔改。如果时间太短的话,未成年人就没有办法接受工作人员的教育,不能够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熊瑛,《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与平衡》,《法治研究》,2010年,第10期。]]在经过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之后,作者认为考察的时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制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或者被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将其接受刑罚之后的半年之内作为考察阶段;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将其接受刑罚完成或者是在赦免之后的一年时间作为考察时间,如果他们的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的话,就可以将他们的犯罪记录消除掉。如果在考察阶段,未成年人有明显突出的表现行为的话,可以让未成年人递交申请,提前消灭他们的犯罪记录。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具体的设置程序
刑罚实际上具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够正确的使用就会给国家和公民造成伤害。[[[] 林山田,《刑法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67页。]]消灭前科不仅能够维护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还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需要合理科学和规范的程序来确保实施。
1、申请
我国的申请环节主要是借鉴德国的申请过程,详细的说就是未成年犯罪者必须亲自提请申请,如果在申请的时候,犯罪者还没有成年的话,他的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来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一般都是书面申请,如果本人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话,受理单位可以代替其来进行书写,然后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上签字和盖章,如果无法签字盖章的话,必须有两名见证人来证明。申请书中要明确标明犯罪者的基本信息和犯罪行为的详细情况,还要标明犯罪者的悔过情况等。
2、受理、审查
作者认为我国受理机关应该是当时审判案件的法院。但是不同的国家其规定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规定受理的机关可以是审判的法院也可以是出生地区的法院等,而有的国家则明确规定受理的机关必须是案件的审判法院。在我国,申请的受理审查机关必须是审判案件时的法院,因为法院能够掌握犯罪者的基本情况,也了解其悔改的表现是不是合格。同时法院一般都是犯罪者所在地区的法院,能够更好的进行审查和监管。法院在接受申请之后,首先要验证其在刑罚期间的表现是不是属实,可以向当地的群众和村委会进行调查,这样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也能够确保裁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小岛武司先生曾经提到,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适用法律,满足诉讼当事者的需要。法院如果不能够从当事者身上得到真实的答案和意见,就不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出真实的裁定结果,就会有包庇的嫌疑。[[[] (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56页。]]
3、裁定和送达
人民法院在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之后,如果未成年犯罪者符合前科消灭的规定,就可以决定消灭他们的犯罪记录,并出示消灭其前科的裁定文书。如果未成年犯罪者不符合消灭前科的规定,法院就可以延长其考察的时间或者直接决定不消灭他的犯罪记录。作出的裁定书应当于3日内送达给申请人,对于裁定的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1、相关罪行记录一并消除,也就是说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及处罚文书不得入其户籍档案,也不得存入任何单位或机关,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保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不必进行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未成年人在参加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拒绝向他人说明相关的情况和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够强迫未成年人进行强制的说明。
2、如果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前科已经被消灭的话,从法律上来看,他就是没有犯罪记录的正常人,可以在学校学习知识,也可以进行社会工作。任何人都不能够歧视他们。
结语
对于未成年罪犯,惩罚是有必要的,但是也要适可而止,不能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我们应该多以教育为主,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把少年“罪犯”当成一个“孩子”,只有这样才能够将未成年犯罪者从“火海”中救出来,才能够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是不惩罚未成年犯罪者,而是用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们,法律所审判的犯罪者是有好坏之分的,我们支持和认同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也不能完全保证这些未成年人不再犯罪,但是该制度是法律发展趋势所需要的,也是促进我国法制完善的重要举措。要想制定和实施前科消灭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希望该制度能够早一天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