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09-28 来源:网络
研究目的和意义: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伴随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我国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愈多。国有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小于需求,把农村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成为解决问题最为通用可行的办法,完成这个土地转化性质的过程被成为征地拆迁。现行征地拆迁制度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它严重损害了被征地拆迁村民的利益。于是,村民使用多种制度外手段争取更多的利益,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由于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近几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多次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防止征地拆迁引起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这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视,和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意识。
在此背景下,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涉及社会安全问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研究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并提出解决建议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二,有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征地拆迁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冲突引发了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团体,和用地企业有一些共同利益,因此双方结成了压制被征地拆迁村民的联盟。被征地拆迁村民为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采用过激手段,争取利益达到平衡,由此引发了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研究此问题可以帮助村民用制度化,理性化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第三,为完善土地制度,推进土地改革提供借鉴。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利益格局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合理、利益表达平台缺失三大方面的原因。利益格局不合理主要是因为没有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利益分配不合理主要是因为征地拆迁补偿金额少,安置方法少;利益表达平台缺失主要是因为征地拆迁听证没有成为必经程序。这三者都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必先改革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总而言之,我国多数的群体性事件是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研究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并提出解决对策,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课题研究现状:
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通常把群体性事件称作“集体行动”、“集群行为”或者“社会运动”。“它指因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斯坦莱. 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没有组织、自发产生甚至不可预测,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美国芝加哥大学赵鼎新教授认为,所谓集体行动就是高度组织化、有许多个体参加,反对或寻求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Rute. Caldeira对巴西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冲突进行剖析,认为其涉及普通民众、领导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Johan.Woltjer对城市规模膨胀背景下的征地和拆迁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控制城市过度膨胀对于缓解由此导致的矛盾冲突具有积极作用。Cynthia.Sorrensen对因政府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限制巴西亚马逊流域燃料用地,产生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在政府颁布新政策之前,应该考虑到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和民众的反应。综合而言,由于制度政策不同,国外单独对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极少。主要是从整体的角度对征地拆迁或者集群行为进行研究,在整个过程中涉及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部分。我国对群体性事件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对特定的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研究也比较少。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国内的研究现状。
(一)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内涵的研究
2004年在“公安部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上,周永康在讲话中第一次明确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这相当于政府首次认可这一概念。学术界对于“群体性事件”概念、内涵、外延的界定各不一样。王国勤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弱势群体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单光鼐认为,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表现为“集体行动”和“集体行为”,它既不是高组织程度、长持续时间、明确诉求的“社会运动”,也不是有党派势力和鲜明政治诉求的“革命”前夜,而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可以从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利益诉求、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等四个维度,对群体事件进行分类。梅祥和时显群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人们聚集在一起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拆除范围内房屋和附属物,对村民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周定平认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农民采取常规手段难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发生的集体越轨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很少有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定义。
(二)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表现及影响的研究
周定平认为,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有三种表现形式,依次为:第一,非法聚众上访。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中,村民最常用的方法是非法聚众上访。地点一般以党政司法机关办公地点、交通要道为主,容易造成围观、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等局面。如果参与人员过多、成分过于复杂,局面可能严重失控,甚至造成冲击党政领导机关、砸坏办公用具、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等恶性事件。第二,非法游行示威。当村民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或未达到预期目的时,有些村民便喊口号、挥舞标语,不经申报进行游行示威,甚至到党政机关门前静坐、绝食。第三,聚众干扰生产。为了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一些村民哄抢施工原料和物资、砸毁施工机器,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王华华和陈国治认为,目前我国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事件、集体性上访事件、冲击党政办公机关事件。这里如果能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说明,则更有逻辑性,也更加明了。
在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方面,也有一些学者进行过论述。梅祥和时显群认为特点为:第一,破坏性和暴力性增强。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轻则表现为上访、争吵、静坐等;重则表现为游行示威、堵塞车道、攻击政府机关和人员,甚至进行“打、砸、抢、烧”。第二,具有明确的利益性,而非政治性。村民并不反对根本政治制度,只是强调的是经济利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第三,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且具有情绪性。第四,高组织性程度与高处理难度。陈江华认为,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组织性、复杂性、反复性、公开性和仿效性。以上描述的特征与一般群体性事件区别不大,不能准确反映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性,因而需要进一步研究。
宋宝安和于天琪认为,从积极的方面看:一方面,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以暂时的局部的失序为代价,可以释放村民对基层政府与用地企业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积累而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为我们积极主动的处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借鉴。但是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影响还是相当严重的。第一,影响经济秩序。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作为体制外的非常规行为,不可避免的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第二,影响政治稳定。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阻碍了基层政府政策的执行,破坏党和基层政府的形象,削弱能够凝聚人心的政府公信力。第三,改变社会秩序的正常平稳运行,使社会陷于无序状态。第四,降低人们对美好生活和未来的预期,破坏心理稳定,造成不满情绪扩散。第五,导致村民失去辨别能力,丧失理智。这里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分析得较为全面,值得借鉴。
(三)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研究
综合各学者的分析,总结出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引发矛盾使得村民的利益受损。梅祥和时显群认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进程正处于矛盾多发期,改革的目的就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矛盾、障碍甚至利益冲突。征地拆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使得用地企业可以与基层政府结盟,用强制征地拆迁与压低补偿价格的手段获得巨额收益。被征地拆迁村民大多数既无社保又无合理安置,更缺少自主创业的条件。结果导致因征地拆迁而失地的村民成了无社会保障、无正式工作、更无地可种的社会流民。第二,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利益诉求表达的常规手段被虚置。周定平认为,农村政治参与渠道不够畅通,被征地拆迁村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村民的愿望无处申诉,愤怒得不到平息,司法也难以维护其正当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的安全阀被虚置。第三,征地拆迁政策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备。黄国钧认为,目前的征地拆迁目的不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制度不规范。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导致征地拆迁权被滥用。第四,面对冲突,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此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不明确,和村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上都点到了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但是,土地产权模糊并不是必须改革的方面,村民反对征地拆迁最主要的原因是补偿款过低和安置不到位。做好了这两方面的工作,村民对征地拆迁的阻力会较之前降低。补偿款过低和安置不到位,主要是由征地拆迁政策本身造成的。因此,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要先从政策本身去寻找。
(四)应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路径选择
梅祥和时显群认为,预防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有:第一,以重视村民的利益为根本,抓紧改革步伐。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通过社会制度安排来保证村民平等的享有发展机会、享受发展成果。2005年全国发生的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约19700起,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焦点。应通过立法和修法,在确保耕地的前提下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征地拆迁问题,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的法律制度,确保村民这一弱势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不受侵害。第二,强化农村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起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权利。梅祥和时显群主要从利益和民主法治两方面,提出应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周定平认为,预防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路径有:第一,准备是前期预防举措,包括信息预警机制和其他措施。信息预警机制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矛盾苗头及事端的瞬间预警、情况收集和分析研判。其他措施,是指主动收集村民的愿望和想法,从中掌握高质量的预警性信息。对于潜在矛盾和隐性矛盾要做到情况明了、底细清楚、信息灵通。第二,减缓是前期控制措施。可以采取监控措施,疏通村民表达利益的渠道,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有限处置是事中举措。包括评估事件发展的趋向,控制事件的局势和平息事态。第四,恢复秩序是事后措施。包括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秩序,跟踪事件的后续发展情况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周定平从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角度,提出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黄国钧认为,调解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方法有:第一,完善征地拆迁制度,实现制度保障。征地拆迁制度的完善,包括“公共利益”的确定,拆迁管理和补偿制度的规范。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逐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研究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另一方面,为解决村民长远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应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第三,完善征地拆迁的配套政策体系。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就业培训体系。第四,建立村集体的收益分配和经营管理机制。对以征地拆迁补偿费为主的村集体资产单独建帐,优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医疗保险。村集体应完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接管村集体资产并实行股份合作制。第五,建立灵活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在村集体设立预警小组,确保信息通畅,在矛盾激化或冲突发生时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信息。同时,采取各种可控措施,及时调解和引导处于萌芽时期的矛盾。黄国钧从征地拆迁制度和应急管理两方面阐述了应对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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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框架
序言:介绍近年来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提出研究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找出处置策略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概述
主要有三部分的内容: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二)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分析
(三)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1.组织计划性 2.暴力破坏性 3.明确的利益性
4.多发的发复性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1.农村群体性事件会动摇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执政基础 2.农村群体性事件会破坏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3.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频发阻滞了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缺失和不完善是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执法不严、执法不当激化了干群矛盾 (四) 合法的利益诉求、权利救济受阻导致“大路不通走小路“ (五)广大农民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也是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文化因素
四、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策略
(一)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三)坚持灵活策略补偿,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四)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五)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引导他们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