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09-04 来源:网络
研究目的和意义:
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的行政决策区别于行政机关一般的行政行为,因为重大的行政决策的制定到实施,其过程是社会中不同利益阶层和不同价值偏好群体的意见表达和利益平衡的过程,因为需要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理论作为研究。
深圳市限牌政策的出台的突击性在实体和程序上可以成为行政决策理论研究的范例。本课题想通过对于深圳市限牌政策的分析,既是对广东省法制办对于深圳市限牌的确认合法的审查结果合法性的回应,也是对于充实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以期最终实现政策能取得预期的目标效果并能得到最大多数人的接受和治理效果的可持续。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引导市民从法治视角看待行政决策吗,增强公民意识。在政府层面,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亦有帮助。
课题研究现状:
重大行政决策理论在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起步较晚,起初是行政管理和政治学上的研究范畴,从上世纪90年代初才纳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行政法学对于行政决策活动进行分析的主要框架和视角,主要还是停留在形式合法性,即主要从主体、程序、内容这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视,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强调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就是不折不扣的执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然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观念的逐渐加强,行政法学界渐渐注意到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想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行政法实践也屡屡出现这样的迹象,在适用法律明文规定效果不佳、会激发新的矛盾的时候,实践者会在法律规定中加入新的精神,或者突破、甚至背弃法律明文规定,去彻底消弭矛盾,以期获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不可否认的是,当代行政法的研究重心仍然沉溺于以政府和行政权为中心的领域,对社会公共行政及其活动、救济以及多样化的完成公共行政任务之一的行政决策的方式、手段只是附带性的关注。
正是基于对行政决策过程的认识,国内行政法学界才主见开始认识到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政府——社会”的符合框架下评价。例如,王锡锌教授认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不应等同于形式合法化,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只能是行政决策合法化的最低标准,还应包括民众对于重大决策的参与、接受和认可等民主化要素,以及吸纳专家咨询意见、民众合理意见等科学或理性因素明并相应提出了形式合法、技术理性、民主参与三个层面构成的“复合式合法化”分析框架。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本课题主要是以深圳市限牌为研究样本,运用实证的方式总结出地方重大决策制定—出台-实施的特征,为探求论述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实然层面的铺垫。然后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研究,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应然层面的探求。最后回归现实,对于本土法治环境、社会背景,提出自身对于此类重大行政决策可行的实施方案。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是对于地方重大决策合法性的评价机制突破了原有的单一的形式合法性,即主要从主体、程序、内容这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视,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强调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就是不折不扣的执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这一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出发,引入实质合法性理论评价;在研究样本上,紧盯时事热点,及时回应社会热点事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对于行政决策的评价具体机制上,将决策后评估制度纳入,填补现有的行政决策理论的空白。
课题进度安排:WWW.eEelW.com
2017年 完成开题报告,准备论文所需材料的搜集与汇总
11月30日~ 12 月5 日 查阅文献资料,初步制定选题内容
12月 6 日~ 12 月16日 仔细阅读所收集的资料,构思开题报告
12月17日~ 12 月 20日 拟写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报告
2018年 对所搜集的材料进行筛选与整理,完成论文初稿
1月 1 日~ 4月10日 再次进行资料搜集、整理与筛选,对论文进行初步构思,完成初稿
4月 11 日~ 5月15日 按照指导老师的建议对论文进行修改与完善
5月16日~ 5月22日 论文的最后定稿以及打印,准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