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03-08 来源:网络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选题背景:教育是除了生存权之外最重要的权利。1793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第22条提出:“教育是个人所必须的,社会应尽其一切可能来赞助公共理智的发展,并使各个公民都享受教育。”当下,国家对藏区推行了许多优惠制度,如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等优惠制度,2015年11月11日,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了解,为了实现《四川省教育与就业扶贫专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省教育厅将在师资队伍建设、贫困学生资助、民族地区教育方面,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和毕业生到贫困县驻村帮扶和创业,重点强化种养殖业技术扶贫,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这些都给藏区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仅从制度方面而不是从根源上去解决问题,无疑是隔靴搔痒,不能本质上解决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意义:对藏区教育现状做综合的评价,通过分析藏区就业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述宪法中关于平等的论题。指出藏区教育发展中的不足,从而对藏区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参考文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原因及对策》作者:于天笑
贵阳网《播报天下》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本文将选用案例分析法,对藏区的教育现状进行综合的分析。
主要内容:国家对藏区实施了一系列优惠制度,但这些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文章将从藏区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和教学设施简陋等方面提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将从宪法和国家法的角度探讨平等和教育的关系,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平等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参考文献:《教育平等权研究》
3、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研究条件:本文将参考已有的文献和四川省相关的政策以及国家相关的政策来论述就业优惠制度。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论述藏区教育优惠制度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藏区的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相关方面还多有不足,进而论述教育和平等的关系。进一步说明,平等权与藏区教育的关系。
预期结果:通过剖析问题,阐释藏区就业优惠制度的不足之处,可以为藏区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