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03-06 来源:网络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愈发充沛的民间资金需要更多的投资渠道。然而,我国的金融制度正处于转型期,无法为资金融通提供比较顺畅的道路。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由于不能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融资,便不得不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募集资金,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正如一些财经专家评论所言,一些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并且还引发了许多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全国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情况十分严峻。2014年非法集资案件更呈爆发式增长,大案、要案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大幅度地上升。且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且其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波及范围特别广,危害性特别大。
通过对非法集资行为有关刑法规制的研究,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该选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关于非法集资刑法上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趋向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轻刑化以及非法集资犯罪立法方面的问题。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目前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已经废除死刑,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依然偏重。
而且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很难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此外,目前的刑事立法也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保护。为了使我国市场经济良好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民间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然而,当前的民间借贷却处于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
三、主要参考文献
[1]王炯.非法集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析.法制与经济2013年11月(总第365期)
[2]李明.陶晶.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下)
[3]徐昕.黄艳好.王万琼.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与对策.学术界(月刊)2015.3.总第202期
[4]高峰.非法集资问题的刑法审视.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第28卷 第1期
四、主要研究内容
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无论多么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最终也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活动日益呈现出形态多样、形式新颖的特点。尽管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一些具体规定,但面对种类不断增多、手段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活动,仍然显得十分薄弱。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罚偏重,作为经济犯罪的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是学界和社会多年以来的呼吁,值得欣慰的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已明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但由于立法者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观念的影响,集资诈骗罪设定的法定刑依然偏重。
五、工作进度安排
6月—9月,开题阶段:确定研究内容和方法,查找大量的参考文献,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整理开题报告;
9月—10月,资料整理及筛选,撰写论文初稿;
年10—12月,论文修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