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20 上传会员:周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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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引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是,该项制度在实体法上存在缺陷,且缺少程序上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衍生出很多问题。特别是缺少对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归属的规定,而实践中的做法使原告股东胜诉的利益与败诉的风险不对称,降低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本文通过考察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归属的必要性,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借鉴英、美、德、日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应该明确在原告胜诉、败诉的情形下公司、原告、被告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且允许和解程序的存在,赋予法院对和解方案的强制审查权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法律后果;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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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必要性-1
(一)有利于保障原告股东的合法权益-1
(二)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2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2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存在的问题-3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存在问题的分析-3
三、国外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5
(一)外国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规定-6
(二)外国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9
四、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9
(一)鼓励善意股东派生诉讼与阻止恶意股东派生诉讼的衡量-9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衡量-10
(三)实体权利与程序正义的衡量-10
五、对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立法建议-10
(一)赋予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10
(二)原告股东败诉时,应以善恶区别对待承担风险-11
(三)内部人被告区别对待承担诉讼支出费用的风险-11
(四)在和解撤诉的情形下,应赋予法院对和解方案的强制审查权-12
参考文献-14
致 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