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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营改增”进程的推进和深化,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地位被动摇,为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地方政府为寻求收支平衡不得不依赖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来源。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采取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日本、法国和德国三级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分析,对省一级和市(县)一级的主体税种进行重新分析选择。在省一级政府的财政中,选择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市(县)一级政府的财政中,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并且通过对这两种税的理论分析和税收收入测算来证明这两种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同时,本文还提出建立地方税体系和主体税种要求的政治环境和配套相关措施,从多方面阐述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消费税 房地产税 事权划分
目录
中英文摘要
一、引言.5
二、综述.6
三、现状.6
(一) 我国税收的特点.6
(二) 地方税收收不抵支,事权划分不明.7
(三) 土地财政带来问题.7
(四) 老税种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8
(五) 地方税体系建设亟待完善.8
四、国际比较与经验.8
五、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建议10
(一)打好政治环境基础.10
(二)根据我国行政层级及特点分层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12
(三)适应新税种,完善配套措施.13
参考文献.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