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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的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诸多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重要理论基础,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贯穿于保险合同的期限,并且该制度的告知范围一般采用询问回答主义,特殊情况下是自动申告主义。违反该项义务的构成要件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并且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主观要件不同而不同。
关键词:保险法 投保人 告知义务 告知范围 法律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 言-1
一、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1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1
(二)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的意义3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4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4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4
三、告知义务的告知内容范围5
(二)订立合同时的询问回答主义6
1.关于重要事实的确定-6
2.投保人的调查义务-7
3.未确定事项应当如何告知-7
(二)订立合同后的自动申告8
四、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8
(一)在保险合同成立前8
(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9
(三)特殊情形下的期限9
五、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定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10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10
(二)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11
结 语12
参考文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