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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应该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来看。弱人工智能因为不具有自由意志和辨认、控制的能力,无法超越程序范围实施行为,所以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人工智能可以产生自由意志和辨认、控制的能力,可以超越程序范围独立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为此,本文将分别通过弱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系统”和强人工智能“妻子机器人”的案列分析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弱人工智能与单位犯罪主体相比较的观点”和“强人工智能体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最后认为刑法可以通过针对人工智能进行一些变革从而规制人工智能的犯罪,人工智能既不能成为人类的“替罪羊”,也不能成为人类的“负担”。
关键词: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导言-3
二、 弱人工智能——无法成为人类的“替罪羊”-4
(一) “自动驾驶系统”的案例分析-4
(二) 弱人工智能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比较-6
三、 强人工智能——人类未来的新“伙伴”-7
(一) “妻子机器人”的案例分析-8
(二) 对于强人工智能否定说的回应-9
四、 余论:对人工智能未来的思考-10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