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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第 24 条确立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该制度仅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方式的补充规定,交付生效原则在特殊动产领域仍应适用。同时,在非常态交易下,登记也可作为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登记对抗既是在后的善意登记对在先交付的对抗,也是在先登记对在后交付的对抗。“善意”则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在先的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原则上是物权第三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债权第三人。
关键词:登记对抗;特殊动产;适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1
(一)“登记对抗”的内涵 1
(二)“登记对抗”的理论基础 2
二、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价值 3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规则 3
(二)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源起 4
(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的价值 5
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的具体情形6
(一)可共存的多个物权之间的“对抗”6
(二)不可共存的多个物权之间的“对抗”6
四、“第三人”范围的界定8
(一)成为“第三人”的前置条件 8
(二)“第三人”的交易性质界定 8
(三)不得成为“第三人”的情形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