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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分析了它的起源和立法模式,这一制度的立法模式分为三种,直接立法,间接立法,合并限制立法;详细阐述了它的适用标准,学术界有主管说和客观说的说法,主要采取了客观说的观点;最后,文章对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与完善展开说明,对立法中未涉及的某些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和应引入最密切联系理论来解决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应适用的法律后的法律选择问题。
关键词: 法律冲突 公共秩序 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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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作用-4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与立法模式-6
(一)公共秩序的起源-6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模式-6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7
(一)主观说-7
(一)客观说-7
四、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完善-8
(一)立法-8
(二)完善-9
参考文献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