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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发表的国会年报公开版数据显示:2014年向CFIUS提交的自愿申报远比2013年的多,以及在所有外资并购者中,中国投资者主导的交易仍然是CFIUS最主要的审查对象,而且占比逐年上升。目前,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已成为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重要壁垒。本文将首先分析美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及其特点,并结合中国企业三一集团之关联企业美国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总统与CFIUS案为切入点,为中国企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提升我国外资并购的效益。
关键词:CFIUS;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应对之策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2
2.1 依据-2
2.2 主体-2
2.3 客体-3
2.4 程序-3
3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特点-4
3.1 审查标准的宽泛性-4
3.2 审查过程的非公开性-5
3.3 审查结果的不受挑战性-5
4 典型案例研究——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总统与CFIUS案-6
4.1 案情概要-6
4.2 法院判决-6
4.2.1 裁决有权审理-6
4.2.2 一审败诉-7
4.2.3 上诉胜诉-7
4.2.4 全面和解-7
4.3 评析-7
5 中国企业的对策研究-8
5.1 避开高敏感领域-8
5.2 主动向CFIUS申报国家安全审查-9
5.3 努力与CFIUS达成和解-9
5.4 适时寻求司法救济-10
6 结语-11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