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9-22 上传会员:陈老师
分类:法律论文 论文字数:16378 需要金币:500个
摘要:继承作为财产取得的重要取得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其中法定继承制度尤重。法定继承制度作为我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继承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目前,中国民法典正在制订中,我国继承法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纳入民法典。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规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突出,本人在就法定继承制度阐述的同时,试就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继承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法定继承问题上,是继承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作为法定继承客体的遗产,不仅在数量上大大的增加,而且在种类上更加复杂。过去可继承的遗产基本上是生活资料、有形财产,情况较为简单;而现在当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业主死后,他们所留下的财产不仅数量多,而且主要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动态财产,包括与信贷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况且知识经济的日新月异使无形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也与日俱增,遗产状况的确定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第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定继承制度受其产生的历史条件、经济背景的制约,对一些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具体、不确定,而且日益难堪重负。因此,对现行法定继承制度加以完善是当务之急。
第三,我国的社会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中国的百姓很少把继承问题诉讼到法院,他们宁愿按照习惯来解决继承问题,而他们的习惯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继承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而法定继承作为继承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对其进行研究也是有很大的必要性。
在一时,甚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定继承制度仍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主要形式.法定继承制度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法定继承制度规定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整个继承法体系的完善与否,其作用极为重要和关键.《继承法》颁布实施二十余年里,我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分割领域,财产数量、形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民的家庭结构也一改过去的大家庭,而更多的是核心式的小家庭,因此《继承法》应顺应变化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问题进行修改,防止由于核心家庭的出现而使无人继承等情况的出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