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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以及时间。立法法这一修改既是对于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同时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给地方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为更好理解并落实好这一精神,从理论及实务等角度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与看法,确保地方立法平稳有序地进行,十分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地方立法;设区的市;依法治国;立法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 言-1
1 地方立法权的历史发展-1
1.1 第一时期1949至1954年-1
1.2 第二时期1954宪法颁行至1979年-1
1.3 第三时期1979年至今-2
2 地方立法权的理据-3
2.1 地方立法权的含义-4
2.2 地方立法权的地位-4
2.3 地方立法权对应的经济需求-5
2.4 地方立法权的作用-6
3 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问题分析-7
3.1 地方保护主义的强化-7
3.2 立法质量的不足-8
3.3 对我国行政区划的影响-9
3.4 维护立法统一-10
4 地方立法权扩容出现的问题对策思考-11
4.1 期限内加强审查-11
4.2 设立定期评估制度-12
4.3 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12
参考文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