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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论文 论文字数:10120 需要金币:1000个
摘要: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大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我国继承法却没有建立健全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进行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包括: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产生方式,欠缺之处理和职权履行,以及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
关键词:遗嘱继承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制度
Abstract:Testamentary executor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Inheritance Law. Most of the Civil Laws have specific stipulations about the testamentary executor system, while China’s Inheritance Law has not established a sound Testamentary executor system, which needs to be improved. Testamentary executor system shall include such contents as entitlement of the testamentary executor, solutions applied when there is devoid of testamentary executor, performance of the testamentary executor’s legal power, as well a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estamentary executor etc.
Keywords:Testamentary succession, Testamentary executor, Testamentary executor system
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从古罗马时期见其端倪,罗马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在罗马法遗嘱执行人,原则上承继遗嘱人人格之继承人,例外的是依死后委任之方法,对于继承人以外之人,委托其执行遗嘱之内容”。但学界一般认为,现代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中介受托人制度。从法兰克时代到中世纪,财产的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支配权,可以指定他人(即受托人)以本人的名义,对遗产进行管理与处分,该他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此人就是中介受托人。当时中介受托人制度的设立有很多用意,其中如果是为了临终前处分财产的,就相当于是今天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前身。近代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最早对遗嘱执行人加以规定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日本、德国、瑞士各国也相继在其民法典中体现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为遗嘱正确而有效的执行保驾护航,为遗嘱人的意志得到充分体现提供保障,同时也兼顾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之利益,其中效用,可见一斑。
通过对世界各国继承法律之阅览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均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详实周全,而我国继承法中也存在遗嘱执行人制度,但是只有第16条作了规定,内容实在是太过简单,实务中处处都有疑问,例如遗嘱执行人应符合什么条件,如何产生,遗嘱执行人又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等。随着公民财富的膨胀,遗嘱的设立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遗嘱执行人的设立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现有的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却无法真正起到作用,无论是执行遗嘱时,还是发生纠纷时,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实务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工作势在必行。
笔者将在前人所做的研究和探索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总结和延伸,力求有所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