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11-22 来源:网络
【摘要】善意(good faith),是在国际交往中作为一个基础而存在的,在很多法典中被提到,许多著名国际法学家也对善意进行定义以及说明。善意原则的规定不仅在WTO相关协定中明显可见,同时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高频率使用,适用范围广泛。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具有具体化功能、解释功能和限制功能这三种功能。在我国,应该认真研究WTO中关于善意原则有关的案例,将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法律进行修订,实现国内外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将来在有关案例中,能够更好地适用善意原则。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 善意原则
善意原则其最终的要求就是各个对象在社会交往中以善意行事,在一国的法律中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一项基本原则。善意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善意”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产生于西方国家的“衡平法”制度。“因善意原则所形成的社会行为规则是众所周知的”,“善意是一个存在于每种法律秩序中的内在制度”。[1]对于善意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都有诸多的体现。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中,都是有具有重要的地位的。WTO成员在国际交往中重视善意原则,关于善意原则的明文规定在WTO协定中经常出现及高频率被争端解决机构运用。上诉机构指出善意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还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制约性作用。国际法学家郑斌曾说过:“毋庸置疑,每一个法律的基础原则,为善意原则”[2]根据派内森对WTO法中的善意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WTO中,善意原则内涵广,且发挥着全面的作用。在诸多的WTO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善意原则,如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就有许多关于善意原则的规定,如第3条总则中关于善意原则的总领性要求,还有第四条关于磋商方面的,第3款规定了对成员的善意磋商,以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结果。善意原则不但在法律条文中占据极大的位置,而且在处理案件时也常常被用来解决案件的争议,为达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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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上的“善意”的概念
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中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在各国的法律中也予以承认。善意原则最早来源于罗马法的善意与平衡的观点,即善意契约和善意诉讼。在了解之前,首先要解决英文“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一般原则在中文中如何翻译?《布莱克法律词典》对“Good Faith”的解释是“A state of mind consisting of…”[3],这里的“mind”一词本义就是主观的思想活动,“善意”的中文语境表达了主观的状态,于一般人而言,善意”的主观色彩超过“诚信”,哪怕“诚信”依此含有主观成分毋庸置疑。因此说中文的“善意”更能准确地体现出“Good Faith”的英文原意,即一种主观的思想状态。对于善意的定义,除了《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外,另一本著名的法律词典《朗文法律词典》还有一种解释:“依我看,这个词意味着‘诚实’。一项权利如何才会被冠之以“不诚实”之名,其标准为其目的,即恶意违反或便于未来违反。”[4]法典对于善意的解释是善意的本身应有之意,国际法学家的解释是强调善意在法律方面产生的具体要求及其产生的效果。著名国际法学家欧康纳尔在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善意做了这样的解读,他认为:国际法里的善意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善意原则派生出有关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的运用要依据当时的情势加以运用,如国际社会当时对合理公平的标准。善意的标准也会依据当时的情势而定。《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13条规定各国应有一秉善意承担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的义务,不能因为其宪法或法律规定而不承担此种义务。[5]“一秉善意”就是善意原则。国内法学家郑斌在其著名博士论文中关于善意的论述具有公认的极高权威性,经常被国际司法机构所引用,他强调:一国不能为了自身获得某些利益而以损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根据善意原则的标准,合理地、善意地行使权利。[6]
全面揭示善意是不可能的,只能初步认识到“善意”该有的法律内涵和要求:说得通俗点,就是一国在处理国际事务过程中,诚实履行义务、合理地行使其条约权利,把善意放在总要求上,时刻贯穿于实践中。但在不同的领域中这一总的要求的具体内容还可根据情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诸如条约法中的行使国际法权利中的防止权力滥用、条约信守规则、证据效力中的禁止反言以及 WTO法中的合理预期利益保护等都是应不同情形、从善意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可为当事方创制具体义务的善意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