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11-22 来源:网络
摘要: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一直都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和防止受到外来侵害。在宪法中我们常说的私有财产权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权利的基本范围,公民权利与国家秩序息息相关。几十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作出了很多的修补,尽管如此但是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速度,在实际执行过程存在很多复杂的问题导致法律难以顺利实施。比如对私有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划分不明确,财产权的保护也缺乏一个良好的制度。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制度进行了解,分析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原因,加以对比、另外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宪法保护的执行规范,完善我私有宪法保护的规范,此外提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一是重新审视政府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权的性质和地位;二是添加补偿条款;三是让公民提高对私有财产的正确认识;四是政府规定公共利益征用的科学化;五是对宪法目前漏洞的补给;六是建立明确的宪法赔偿制度。总的来说就是让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得到更大的完善,更好的实施。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 宪法保护
一、财产权的宪法内涵与宪法保护价值
(一)财产权的宪法内涵
财产权作为民法学和宪法学专用的概念,我们根据权利的发展方面来分析,首先推出法律定义上的财产权,之后又出了公法含义上的财产权,近代宪政国家的确定从而产生了宪法类型的财产权。公民通过生产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所得到的生活资料的享受、处置、分配财产的权利称为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划分的财产权一般是指私法和公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民法所划分财产权有别于宪法实质上的财产权,归类在范围不同的权利体系。但是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是由公共权利而提出的,如果规定为宪法内容就完全失去民法财产的观念,相对于民法财产权利的公民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市民社会的观点指出,财产性利益作为物质含量直接称为产权利益,相对于人权的概念。Www.EeeLW.CoM民事财产法的概念认为,只要具备权利和价值都可以称为产权,而产权的范畴包括继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只要有价值都可以归类于“财产权的范畴,都是民法界的财产权[[[]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46页。 ]]”。
在理论界存在产权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讨论,分别对宪法财产权与民法上的物权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当然财产权民法意义不同于财产权的宪法意义。民法的财产权主要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民法是是调节人身关系、保护参与主体平等性和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的强调。不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体一律平等,对此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的主体有可能变成国家。相反,有时我们谈论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主体一般是指法人、公民及其他社会机构。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主体的断然不会是国家,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寄托着“人—国家”的关系,强调的是“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一种防御权"。宪法提供保障财产的群体是个人,而国家不具备享有这个意义上的产权。
(二)财产宪法保护的价值
第一,财产权是每一个公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每个人表现尊严价值的基本需求,宪法上的财产权影响着人类的理性、自由和尊严成为基本人权。宪法上的财产权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利,更是一种物质权利,相对而言,财产权要比自由权和生命权更加需要得到保护和支持。宪法的财产权主要是针对人的自由保障,保障人自主选择生活,宪法上的财产权主要是公民的财产的资格取得权利,第二,宪法财产权不仅有宪政作用,而且还直接影响政治权利。回顾宪政多年的历史,宪法财产权的发展是一个时代公民使用财产权力控制政治权力的历史。
总结宪政的曲折历史,宪法的财产权拥有下面几个政治意义:首先,权力的根本是财产,有财产就有在政治国家中的权利。其次,只有保护公民宪法财产权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更加完善保障财产权制度的核心,和找到法治国家的根本问题所在,即研究和讨论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要求人民的财产权利受保障的同时,立法者受到宪法指示的拘束。保障私有财产权也适用于当下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需求,市场经济迫切的需要经济利益最好的主体市场,所以必须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益,才能使财产者能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安全感,从而更加提高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公民和市场创造财富,才能让财富源源不断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