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11-21 来源:网络
(一)引渡条约问题
目前,我国参加了许多多边国际公约,其中包含引渡条款的不在少数。与此同时,我国也在陆续与各个国家签订和磋商双边引渡条约,积极推动双边引渡条约的签署。截止2014年10月,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双边条约,但主要集中在亚洲及非发达国家,而被外逃罪犯看作“避罪天堂”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尚不在此列。然而光在美国就有超过150名经济犯罪嫌疑人,其中许多牵涉腐败犯罪。而纵观欧美国家的引渡条约,普遍多达100个,例如美国有110个双边引渡条约,加拿大有115个,远多于中国。
今年来中国贪污腐败的官员激增,试问其中逃往亚洲国家的有几人?多数人还是选择逃往欧美国家。而欧美国家普遍奉行条约前置主义,且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不承认多边国际条约可以作为引渡依据,那就意味着中国若不与对方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引渡则根本无法实现,只好转而考虑引渡的替代措施,如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等,纵观赖昌星一案,非法移民遣返之路就走了十二年,可见要实现这些替代措施也绝对不是易事。
因此,双边引渡条约的不足无疑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双边引渡合作的最大阻碍,也是犯罪分子一直毫无顾忌逃往国外的原因之一。
(二)《引渡法》存在的问题
1.死刑问题
引渡中的死刑问题自然涉及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3]
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规定,若回国后被引渡者有可能被迫害或生命遭到威胁的,可由司法部长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仅仅是加拿大,许多国家的引渡法律中都以文字形式明确了该原则。这其中,不仅有瑞士、荷兰等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还包括俄罗斯、美国等目前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都主张并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
我国仍保留有较多的死刑罪名,与国际引渡潮流所推崇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肯定该原则在我国引渡制度中的地位,导致许多国家拒绝配合引渡。即使我国法院作出了不予适用死刑的承诺,一些国家仍以我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为由拒绝。
2.与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问题
双边引渡条约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依据,而一个国家最终是否配合实施引渡,还需要看其国内立法的规定,即引渡的真正实施是由该国将国内引渡法律与引渡条约相协调后的结果。
对于法律规定与引渡制度相冲突的地方,我国目前还没有立法来判断此种情况下何者具有优先性。虽然中国的引渡法律与引渡制度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与我国《引渡法》二者间确实存在冲突的情况,若这一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对于我国的引渡实践将会十分不利。
(三)人权保护问题
当今国际社会将人权的保护的位置提得越来越高,各类法律中涉及的人权问题规定也越来越严密与细致。国际社会建立新的机构和扩大双边和多边条约以打击网络跨国犯罪、促进引渡、授权互助。而不可避免的是,WWW.eEelW.Com在引渡过程中的人权问题与更有效地合作来打击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也如同在国内社会,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建立一个打击犯罪也同时尊重人权的体系。[4]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引渡法律中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重视,还是以追究、惩罚犯罪为重点。近年来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立法有所完善,但由于文化的根深蒂固以及社会情况复杂,想要达到欧美国家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前述的其他国家对我国司法环境不信任的原因之一。在赖昌星案中,赖昌星和他的律师正是一直以他回国后会遭到迫害以及诉讼权利被剥夺为借口,才得以拖延被遣返的时间。
(四)引渡程序方面的问题
1.国内机关对外分工问题
我国《引渡法》中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然而实践中我国政府领导人或外交部对外作出承诺反而容易被视为是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根据《引渡法》第47条,引渡请求书及材料由国内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负责起草和准备,外交部负责照会予以确认并向外传递。导致了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参与具体引渡程度不足,很多事项和文书都是由外交部对外传递。
因此,在赖昌星案中,虽然我国在外交照会中已经说明了不对他适用死刑是最高院作出的决定,但由外交部对外作出承诺的形式仍给引渡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被请求国对证据的要求问题
我国从历史上就不够重视程序法,对于证据法更为忽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中关于证据的条文仅有16条,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证据方面的规定也仅有11条,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中可以说是寥寥无几。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证据规定方面的不足,但总体上刑事证据的规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有不少内容不完善。[5]在我国引渡法律中,对于证据的规定更为难寻。事实上,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绝大多数双边引渡条约采取的是零证据标准,即只要求请求方提供对被请求人签发的逮捕令及有关的案情概要,而不要求提供相关的犯罪证据。[6]
在实践中,我国对证据方面的忽视,对证据的规定不尽翔实,成为了引渡成功的另一大阻碍。赖案中,由于红楼保险柜中香烟运送报告的收集程序瑕疵,是造成加方对我国司法公正质疑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