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06-04 来源:网络
近年来,“舆论审判”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舆论和审判从目前的现状而言看似对立,其实它们也有统一的一面,因为它们都是为社会正义的实现而存在。那为什么现在会存在社会舆论对公正审判的影响呢?究其原因,还是由于舆论和审判的关系本来就复杂而微妙,再加之我国司法力量当前相对薄弱。如何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防止社会舆论对公正审判产生负面影响,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讲述社会舆论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讲述社会舆论影响公正审判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三部分针对媒体审判发生的原因提出避免媒体审判的建议。
1社会舆论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
“舆论”即“舆人之论”,意思是“众人的议论”,是指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1]而社会舆论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依据承载的载体不同社会舆论可以分为传统的媒体舆论和现今发展蓬勃的网络舆论,这也是社会舆论最具价值的划分。社会舆论通常是通过形成舆论监督作用于司法审判,从而对其产生一定影响。
“审判”从文学的角度加以解释即“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清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 萧ft县人来度 ,官滇中。尝睡去,于冥中列坐审判世间事,亦有千古未结之案。”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这位女教师不得不受审判,争辩的结果,反得知审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粮呢。”从法理上讲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重要价值之一,而公正审判又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西方国家,舆论监督被公认为作为国家权力之外的另外一种制约国家权力的人民权力。就像约瑟夫·普力策说过:“报纸的生命就在于暴露,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报纸,应当试图使“政府官员、公务员、社会各机关和司法系统尽心尽职,履行职责”。[2]这段话道出了传媒监督的最初也是最终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正是传媒监督的这样一种作用成为传媒监督存在并发展的正当性理由之一。
1.1 社会舆论与公正审判的对立性
舆论与审判的评判标准不同。舆论是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它反映的是一种民意,更侧重道德这样一种评价,体现的是实质正义、法的社会效果和法的可接受性。并且,因为道德具有地域性、历史性,所以生活在不同地方、不同时代的人的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时代、同一地域的人们的道德标准也很可能不同,这就使得舆论作为一种民意具有多变性、不确定性。然而,审判属于司法范畴,司法的最基本作用便是解决纠纷,而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更要强调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所以,司法强调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对法的适用。它强调一种形式正义、法的法律效果和法的可预测性。同时,司法审判要具有权威性就使得审判应当具有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和正当理由不得更改。虽然,从法理学的角度,法和道德具有同源性,亦或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相互转化,但它们始终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因而由于舆论和审判在评判标准上的不同,导致两者在面对同一案件时表现出一种相互背离的状态。这就是我们有时看到的常人认为法的冷漠和难以理解的原因之一。
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力量,它们肩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有着各自完全不同的运行程序和步骤。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
“治权之治”,那怎样才能限制公权力呢?答案当然是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在司法领域的使命即是监督享有司法权的主体正确、合理行使权力,而司法审判的使命却是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前提之一必然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马克思也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些都体现出司法独立这项基本原则。然而,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稍不注意就会演变成干预司法的力量,特别是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起来的时代,社会舆论已然显现出它对司法独立产生的影响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到了司法审判。
1.2 社会舆论与公正审判的统一性
社会舆论通过形成舆论监督作用于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最终价值目标是基本趋同的,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正,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是通过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解决现实的个案以实现法律正义;舆论监督则是通过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给予司法权力行使者以压力,在权力者有超越、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或已经超越、滥用权力时迫使其改变不合理、违法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公正审判是一种价值追求,是国家和社会大众共同追求的司法理想和目标,既然是理想,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经过审判就一定会是公正的。这也就给了舆论监督以存在的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就是“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且,舆论监督还体现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舆论监督正好就扮演了这样一种制约权力滥用的角色。法的运行包括五个步骤,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的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相信大家都可以看到,近年来在社会民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下暴出了很多司法不公、贪腐的案件,也正是在舆论的监督下这些涉及公权力行使的案件才得以快速、公开的解决。这充分显示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相信未来在完善的舆论监督体制下,公正审判这个理想的实现就有了更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