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05-31 来源:网络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持续发展与和谐共存的前提下,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其经营活动的不良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它可分为自愿性行为和规制性责任,包括经济、法律、慈善、环境、消费者权益等多方面责任。
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要明确的,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范畴界定。我们必然需要知道和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关于这一问题,不同的研究者观点不同。也就是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尚且是没有一致意见的,每个地区、行业均有自己的见解。因此,每个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在报告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选择性的披露。如此显然是不科学、不规范的。本文计划基于不同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以及国际和国内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剔除掉那些重复指标和不适应指标,然后综合出满足本次现状分析所需要的内容。这种方法不免有缺点,但会尽量列示出有较广适应范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现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指标大致划分如表 1:
整个内容体系被划分为六大项:1.环境保护类,2.员工保障类,3.经济责任类,4.法规责任类,5.消费者权益保障类,6.社会慈善类,总计 34 个小项。
本研究以 2016 年为研究窗口,查寻企业公开提供的资料信息,分类整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选用评价指数法得出披露得分和披露率,剖析当前企业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每项披露内容,若有所描述计一分,若描述详细(比如有具体数额披露)再加计一分,无描述计零分。其中,环境保护类有 8 项,员工保障类有 9 项,经济责任类有 4项,法规责任类有 5 项,消费者权益保障类有 3 项,社会慈善类有 5 项。因此,环境保护类最高分 16 分,员工保障类最高分 18 分,经济责任类最高分 8 分,法规责任类最高分 10 分,消费者权益保障类最高分 6 分,社会慈善类最高分 10 分。对采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加计一分,采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计零分。原因是因为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不详尽,且难以辨别和认识,影响研究的真实可信度。关于大众媒体这类披露形式将在之后章节单独叙述,因为这种形式涉及面广且杂,无法获取到全面可靠的证据,但不可否认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披露形式,是策略研究中不容忽视的一环。但要说明的是,样本抽取到的金融业上市企业采取的披露形式都是独立社会责任报告,所以这一分对所有样本企业无影响,可省略不计。据此,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最高得分是 68 分,最低得分是 0 分。该得分越高,该企业社
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越高。而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得分除以理论得分 68 分所得到的数值,再乘以 100%,得到的就是某金融业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披露率。即: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率 =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际得分值 /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得分*100%
同理,披露率越高,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就越高。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研究的样本选择和统计分析
1.样本选择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众多,五花八门。其中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医药生物业、科学与技术服务业等等。全球经济发展到现如今,金融行业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突出显著。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健康稳定。近些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金融业带来了十足考验,引人深思,上市公司作为行业佼佼者在行业趋势上具有领头表率作用,因此,对我国金融业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研究充满了现实意义。
然而,国内对我国金融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十分稀缺,对我国金融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哪些、披露现状和策略如何、还需如何改进等问题尚处在空白阶段。本文基于 2016 年金融业上市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当前现状及问题
经调查发现,披露内容和披露程度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大多数金融业企业都能做到全面披露,均能做到在环境保护类、员工保障类、经济责任类、法规责任类、消费者权益保障类和社会慈善类这六大类披露内容上有所涉及,差别在于披露程度的不同。由整理统计首先可简单得出:(1)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高分 48 分,最低分为 14 分,平均值为 36.06 分,说明上市金融业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2)在项目披露率上,各个项目也存在较大差异。上市金融业企业尤其重视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责任类、员工保障类的社会责任披露,分别为 80.56%、64.58%和 62.35%;对环境保护类和法规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少,分别为 43.75%和 45.56%;环境保护、社会慈善、法规责任类方面的内容,由于不具备强制性,项目披露率较低,企业较少披露相关内容,从数据上直观证明了我国金融上市企业对非强制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忽视。(3)银行比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程度更高,无论是从报告页数还是披露程度来说。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的得分分别是 47、46、45、48分,显然高于其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分,披露率分别为 69.12%、67.65%、66.18%和 70.59%,也远远高出其他企业。
由此可见,国内目前仍缺乏完整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原因可能是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概念的认知起步晚、认识不足、研究不够充分等。这导致我国金融上市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时候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企业可能对自己做的好的方面进行披露,而回避自己没做或做的不足的方面,可能只披露履行成功的方面,而略过履行过程中的失误方面,即“报喜不报忧”,披露程度上有很大自由。信息披露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此外,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形式过于单一,以文字描述为主,不够吸引人瞩目,很难发挥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作用,从而给企业带来利益正向流入的效果。